任何形式的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生产、交通或航运干扰、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火灾、洪水、不可预见的劳动力短缺、公用事业或原材料和供应、罢工、停工、政府行为以及任何其他非义务方所能控制的妨碍,延迟或阻止生产、装运、接受或使用货物,或使其成为不合理的主张,应解除该方提供或接受货物的义务,视情况而定,只要阻碍存在并在此范围内存在。如果由于阻碍,供货和/或验收延迟超过八周,任何一方都有权取消合同。如果卖方的供应商不能向卖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卖方没有义务从其他来源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在考虑其专属需求的同时,将可用数量分配给他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