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和交货的一般条件

我一般。

本销售和交货一般条件适用于与公司、公共法律实体签订的所有合同,应成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买方作出的与之相冲突或背离的购买条件或其他保留,除非卖方已就某一特定订单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否则无效。

2提供,订单

  1. 卖方的报盘在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和供货情况方面不具有约束力。
  2.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书面订单确认(或发票或送货单)后,买方的订单对卖方具有约束力。

3报酬

  1. 发票价格应为卖方在交货时的有效价格。
  2. 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和交货之间的间隔时间内实行一般提价,买方有权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退出合同,除非提价完全是由于运费的上涨。撤回权不适用于长期供应合同(履行持续义务的合同)。
  3. 如果约定的付款币种不是欧元(EUR),卖方保留减少或增加最初约定的金额的权利,以便在转换成欧元时,发票金额与合同签订时最初约定的金额转换后的欧元价值相等。
  4. 计算发票金额的货物的重量应在卖方工厂的发货部门确定,除非买方希望由发货站的铁路主管部门负担费用称货物的重量。

四、付款

  1. 汇票的交单须经卖方事先同意,不构成付款。汇票的到期期限自发票开出之日起不得超过90天。自发票开出之日起30天内发生的折扣费用、票据费用、票据税及类似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2. 如果卖方有理由怀疑买方的偿付能力或信誉,而买方不准备按要求提前支付现金或向卖方提供担保,卖方有权取消合同中他尚未履行的部分。
  3. 除非款项已汇入卖方的一个帐户,否则付款不应被视为已完成。
  4. 卖方保留按以下顺序使用付款来结算最久未偿付的发票,加上任何欠款的利息和由此产生的费用,顺序为:费用、利息、本金索赔。
  5. 买方无权拒付货款。反诉只有在无异议或已既判的情况下才能被抵消。

诉交付

  1. 卖方应尽一切努力尽早交货。没有固定的交货期限。
  2. 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约定了固定的交货期限,如果卖方不履行供货义务,买方应给予卖方合理的宽限期。
  3. 本合同项下的履行应以卖方自己的供应商准时交货为条件。
  4. 交货之日应为货物离开卖方工厂或仓库之日,如果这一天无法确定,则应为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之日。
  5. 卖方提供的包括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在内的包装应符合特殊条件。

六、不可抗力、履行障碍

任何种类的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生产、交通或航运干扰、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火灾、洪水、不可预见的劳动力、公用事业或原材料和供应的短缺、罢工、停摆、政府行为以及任何超出义务履行方控制范围的阻碍,从而减少、延迟或阻止货物的生产、装运、接受或使用,或使其成为不合理的提议。应免除当事人提供或接受货物的义务(视情况而定),只要并在妨碍生效的范围内。如果由于阻碍,供货和/或验收延迟超过八周,任何一方都有权取消合同。如果卖方的供应商不能全部或部分向卖方供货,卖方没有从其他来源采购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将可获得的数量分配给他的客户,同时考虑到客户的专属需求。

7装运

  1. 卖方保留选择运输路线和方式的权利。因买方提出特殊运输要求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除非已商定预付运费,买方还应承担合同签订后生效的运费的任何增加、因货物改道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储存费用等。
  2. 货物毁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应在货物发出时转移给买方,如果货物由买方收取,则应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转移给买方。

8所有权的保留

  1. 货物的所有权在买方履行其与卖方的业务关系所产生的所有责任之前不得转移给买方,这些责任包括解决附属索赔和损害赔偿索赔以及承兑支票和票据。如果卖方的索赔已包含在经常账户中,且该账户的余额已被计入并确认,则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
  2. 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对卖方的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归还其拥有的货物,而不需给予延期,也不需解除合同。除非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接受退货不构成合同的解除。如果卖方取消合同,他有权要求适当的补偿,因为他允许客户在一定的时间内使用该物品。
  3. 如果卖方拥有所有权的货物被加工成新产品,买方应被视为代表卖方进行该加工,而不因此向卖方获得任何索赔。因此,卖方的所有权应扩展到加工产生的产品。如果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第三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一起加工、混合加工或附加加工,卖方应按其拥有的货物的发票价值与该第三方拥有的货物的发票价值的比例获得由此产生的产品的共同所有权。如果由于这种混合或附加的结果,货物成为买方主要物品的一部分,则买方通过接受这些条件,提前将其对新物品的所有权转让给卖方。
  4. 买方有义务代表卖方为承包商拥有所有权的物品提供充足的储存,自费维修和修理该物品,并在一个谨慎的商人可以合理预期的范围内自费为该物品投保损失和损坏。通过接受这些条件,买方预先将根据保险单可能产生的任何索赔转让给卖方。
  5. 只要买方适当地履行了对卖方的责任,他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随心所欲地处理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但是,如果他和他的客户已经达成协议,买方不得将其对客户的索赔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此条款不适用。买方无权对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质押、动产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设押。在转售货物时,买方应以客户付清全部货款为条件转让所有权。
  6. 通过接受这些条件,买方预先将转售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可能产生的任何索赔,以及任何附带的权利和担保权益,包括汇票和支票,转让给卖方,以便为卖方因业务联系而对买方享有的所有索赔提供担保。如果卖方拥有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以单一价格出售,转让应限于发票价值中卖方拥有所有权的那部分货物。如果买方出售卖方根据第8条拥有共同所有权的货物。3.转让应限于发票金额中与卖方共有所有权相对应的部分。如果买方使用卖方在合同基础上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加工第三方的产品,在接受这些条件时,他提前将他对第三方的合同权利转让给卖方,以便为他的权利要求提供担保。只要买方充分履行其对卖方的责任,他可以从转卖或从合同处理本身收取索赔。他无权转让、质押担保等债权。
  7. 如果卖方认为其索赔有风险,应卖方要求,买方应将其索赔转让给卖方的情况通知其客户,并向卖方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如果第三方的任何行为旨在扣押卖方拥有所有权的货物或侵占转让给卖方的债权,买方应立即提请卖方注意。
  8. 如果提供给卖方的担保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价值的20%以上,卖方应应买方的要求,相应释放其自行选择的担保。

9损害赔偿

  1. 买方不得就卖方、其管理雇员或其他代理人的轻微过失违约提出索赔(包括非合同性质的索赔),除非卖方、其管理雇员或其他代理人的违约涉及对合同目标至关重要的义务。
  2. 卖方只对间接损害或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害负责,如果此种损害是由于卖方、卖方的管理人员或其他代理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
  3.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死亡、受伤或健康损害造成的损害。但是,这不应影响强制性法定责任条例的适用性,例如承担担保责任或产品责任法。

十、缺陷通知

  1. 只有在收到货物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缺陷通知,连同证明证据、样品和装箱单,说明发票号码和日期,以及包装上的标记,才能被承认。
  2. 隐藏的缺陷在发现后必须立即通知承包商。证明缺陷为隐藏缺陷的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3. 构成投诉标的的货物,除非经卖方明确同意,不得退还给卖方。

西买方在缺陷情况下的权利

  1. 买方提出的保证索赔只应使买方有权获得替换产品。如果卖方提供的替代品也有缺陷,买方可以降低购买价格或选择取消合同。第九节所界定的损害赔偿要求不受上述规定的影响。买方因返工产生的费用,特别是运输、旅行、人工和材料费而提出的索赔应排除在外,如果这些费用是由于后来货物被运到买方房屋以外的地点而增加的,除非货物是按照其预定用途供应到该地点的。
  2. 如果买方根据有关消费品购买的规定向担保方提出索赔成功后,向担保方追偿,则根据有关消费品购买的规定享有的追索权的索赔不受影响。第九条适用于任何损害赔偿要求。
  3. 买方必须毫不迟延地将供应链内的任何追索权案例通知卖方。买方对卖方享有追索权的法定索赔不适用于买方与其客户达成的除法定保证索赔以外的安排。
  4. 任何担保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函只有充分详细地说明保函的内容、保函保护的期限和实际范围,才是有效的。

十二。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请求自法定时效期间开始之日起一年内届满,除非该货物按照其通常用途在建筑物内正常使用,且该货物造成建筑物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保证索赔应自法定时效期间开始之日起两年内届满。关于法定时效期间或责任问题的强制性条例不应受影响,例如,承担担保责任、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死亡、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责任、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责任、根据《产品责任法》和有关消费品销售的规定承担的责任。

十三。商品属性,技术支持,使用和加工

  1. 货物的性质一般只包括卖方的产品说明、规格和标签中规定的性质。公开声明、声明或广告不应被归类为有关出售物品属性的信息。
  2. 卖方口头、书面或试用方式提供的技术咨询是善意的,但不作保证,这也适用于涉及第三方所有权的情况。卖方的技术意见不应免除买方对卖方提供的产品进行测试的义务,以确定其是否适合预定的工艺和用途。产品的应用、使用和加工不在卖方的控制范围内,因此完全由买方负责。欧洲杯平台

十四。商标

  1. 在向第三方提供或供应替代产品时,买方无权提及卖方产品,或在价目表或类似的商业沟通中,无权将“替代”一词与卖方受保护或不受保护的产品名称一并使用,或将这些名称与替代产品的任何名称一并列出。
  2. 在使用卖方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为新产品时,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无权在生产的产品上、产品包装上或任何相关印刷品或广告资料上使用卖方的产品名称,特别是其商标,特别是在提及卖方产品为其自身产品的组成部分时。提供使用商标的商品,不应被视为同意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十五。适用法律、贸易术语解释等。

  1. 应适用德国法律。
    1973年7月17日的《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统一法》以及1980年4月11日的《联合国货物销售协定》的适用应排除在外。
  2. 习惯贸易术语应根据当时有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解释。
  3. 即使约定由卖方支付目的国的关税和进口关税,从确认订单之日起至货物交付之日起生效的关税的任何增加均应由买方承担。与购买合同有关的所有其他费用、税金和费用也应由买方承担。

十六。履约地和管辖权,个别条款的无效

  1. 交货的履行地点应为卖方的派遣部门。付款的履行地点为勒沃库森。
  2. 双方的管辖地为科隆。此外,卖方有权在买方的一般管辖地起诉买方。
  3. 即使本销售和交货一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也不影响其余条款或有关条款其余部分的效力。双方应以尽可能符合无效条款的经济目的的有效安排取代任何无效安排。